蘇州分公司注冊條件、流程和材料
2019-06-06 14:05:12 來源:web
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第一款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第三款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第一款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九條第一款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第十四條第一款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 第二條第一款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第四條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九條 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發布,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一次修改,國務院令第648號第二次修改,國務院令第666號第三次修改) 第三條第一款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條 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具體登記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6號發布,國務院令第497號第一次修改,國務院令第648號第二次修改) 第三條 合伙企業經依法登記,領取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合伙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合伙企業登記。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管轄可以作出特別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伙企業登記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合伙企業解散,依法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行政法規】《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號,國務院令第628號修訂)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第一款 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