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表處注銷
2018-02-26 09:09:51 來源:上海自貿區公司注冊
上海代表處注銷。首席代表簽署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申請書》。外國企業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有權簽字人簽署的注銷申請報告。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銀行賬戶注銷證明。公章、代表證。外國企業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委托書、代理機構營業執照。③相關文件如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提交授權書。申請→受理→決定→準予注銷。《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關于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關于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
上海代表處注銷
1 、 首席代表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申請書》;
2 、 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有權簽字人簽署的注銷申請報告;
3 、 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銀行賬戶注銷證明;
4 、 債務和其他有關事宜清理完結的證明文件;
5 、 登記證;
6 、 公章、代表證;
7 、 外國(地區)企業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委托書、代理機構營業執照
注:①屬于未取消審批的行業的,申請人應當持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證件向工商局申請登記。
②相關文件如用外文書寫,須提交由翻譯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譯的中文翻譯件。
③相關文件如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提交授權書。
④上述文件如未注明為復印件的,均須提交原件。
辦理程序:
( 一 ) 設立
申請→受理→決定→發證
(二)變更
申請→受理→決定→發證
(三)注銷
申請→受理→決定→準予注銷
辦理依據:
《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 1983 年 3 月 5 日 國務院批準, 1983 年 3 月 15 日 國家工商局頒布)
《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 1980 年 10 月 30 日 國發【 1980 】 272 號)
《關于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 1995 年 2 月 13 日 外經貿部令第 3 號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