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會申請法人變更?
2019-06-06 14:08:22 來源:web
公司法人變更的原因就是合并和分立這兩種,因為法人的變更是公司的經營場所,名稱。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還是把公司法人想象成具體的自然人,公司法人就是公司,所以,法人的變更就意味著公司的變更。法人分立也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與法人合并同樣的優點。法人分立的程序與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合同,對債權人發出分立通知并根據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財產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
企業的法人一般只有一個,并且一般情況下都是不會進行變更的,但是也會有特殊情況需要我們進行法人變更。那有什么原因才導致我們要進行法人變更呢?要知道法人變更是非常麻煩的,一般企業是不會做這樣的決定的,在什么情況下會申請法人變更?是為了什么?
公司法人變更的原因就是合并和分立這兩種,因為法人的變更是公司的經營場所,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都發生了重大的變更,而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一個名字上的變更而已。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人還是把公司法人想象成具體的自然人,公司法人就是公司,所以,法人的變更就意味著公司的變更。
一、一般公司法人變更原因是什么?
1、為了合并
這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集合為一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資金,擴大實力,增加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由于合并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續更為簡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并,有新設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兩種方式。新設式合并也稱創設式合并,是兩個以上的法人歸并為一個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滅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稱吞并式合并,是一個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個法人存續,被吸收法人均告消滅的合并方式。法人合并時,應有法人意思機關韻合并決定和合并各方締結的合并合同。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法人應在合并前將合并決定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如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作為債務人的法人應照辦。否則,法人不得合并。
2、為了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為兩個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分立是調整經營規模,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與法人合并同樣的優點。法人分立,有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分立方式。新設式分立也稱創設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續式分立也稱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續,分出部分財產設立一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與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合同,對債權人發出分立通知并根據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二、法人變更
一般情況下,公司變更法人,是為了公司的發展經營壯大,公司法人要變更的,是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這些事項的變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決定,法人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惟企業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與相對交易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債權債務移轉,做了強制性規定。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三、變更后結果
(1)法人之消滅。在新設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滅;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歸于消滅。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財產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
(2)債權債務承受。因合并而消滅的法人,其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債權債務,應依分立前締結的合同確定的分擔份額,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其實不管在生活中還是工作中,難免會發生一些意見不統一的時候,像這種時候要么就是有人妥協,要么就是各干各的,把一家公司分為兩家。還有一種原因就是公司共同合并,這樣夸大經營規模,可以有更好的發展,這樣的操作模式最終都要到工商局對公司營業執照等這些全部進行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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