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應如何辦理?
2019-06-06 14:10:07 來源:web
在日常業務中,經常會有咨詢說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變化了,要不要重新辦理不動產登記,是否與個體工商戶一樣,屬于轉移登記?《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5條規,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第2款規定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且在《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7條也規定,獨資企業因轉讓或者繼承致使投資人變化的,獨資企業可向原登記機關提交轉讓協議書或者法定繼承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在日常業務中,經常會有咨詢說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變化了,要不要重新辦理不動產登記,是否與個體工商戶一樣,屬于轉移登記?其實這是完全混淆了兩個主體之間的定位。
第一,民事主體類型不同
在剛剛頒布的《民法總則》中,明確的對民事主體進行了分類,個體工商戶是歸類于自然人,其字號類似于人們日常所述昵稱,外號,或者古人的別號一樣,因此如果不同的自然人使用這個字號,其在工商登記的時候也是需注銷原登記,重新注冊。和自然人同名的道理是一樣的。
但是獨資企業則不同,其在《民法總則》中是歸類于非法人組織中,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也明確規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因此其為一個合法的經營實體,而不能等同于自然人。
第二,工商登記規則不同
在工商登記規則上也完全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5條規:“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第2款規定“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而《個人工商戶條例》第10條第2款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可看出兩者之間登記規則的完全不同。
并且在《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7條也規定:“獨資企業因轉讓或者繼承致使投資人變化的,獨資企業可向原登記機關提交轉讓協議書或者法定繼承文件,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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