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時,什么樣的行業需要實繳注冊資本?
2019-06-06 13:56:56 來源:web
比如以下類別一、《保險法》第六十九條【注冊資本】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信托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托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信托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貝殼財稅為您解答:目前仍需要實繳資本的行業,法律對于這些行業也做了比較細致的注冊規定。比如以下類別一、《保險法》(2009年2月28日)第六十九條【注冊資本】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二、《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三、《證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訂)第一百二十五條【業務范圍】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一)證券經紀;(二)證券投資咨詢;(三)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四)證券承銷與保薦;(五)證券自營;(六)證券資產管理;(七)其他證券業務。第一百二十七條【最低注冊資本】證券公司經營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千萬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億元;經營第(四)項至第(七)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億元。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前款規定的限額。四、《拍賣法》(2O04年8月28日修正)第十二條【設立拍賣企業的條件】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五)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經營文物的拍賣企業的特別條件】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有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五、《商業銀行法》(2003年12月27日修正)第十三條【最低注冊資本】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前款規定的限額。六、《證券投資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三條【設立甚金管理公司的條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億元人民幣;(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七、《旅行社條例》(2009年2月20日)第六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三)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八、《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2008年1月24日)第十條 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九、《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07年1月23日)第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十、《信托公司管理辦法》(2007年1月23日)第十條 信托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托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信托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十一、《外資銀行管理條例》(2OO6年11月11日)第八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撥給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的業務范圍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提高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最低限額,并規定其中的人民幣份額。十二、《直銷管理條例》(2005年8月23日)第七條 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投資者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提出申請前連續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外國投資者還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二)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8O00萬元;(三)依照本條例規定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了保證金;(四)依照規定建立了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十三、《典當管理辦法》(2005年2月9日)第八條 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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