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廣州公司以后想要轉讓公司股權要怎么操作
2019-06-06 14:04:08 來源:web
承辦人員根據公司工商留檔資料和有關公司股東會決議審核或起草下列文件,股權轉讓協議、老股東會決議、新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章程的程序即可,而公司章程是可以限定轉讓時間、對象、股權比例以及是否經得其他股東同意的問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經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是法定必備條件。轉讓股權的行為對公司不發生效力,如果受讓方與轉讓人惡意串通,其本身的轉讓行為就導致轉讓合同無效,當然,受讓人也可能因為受欺詐而主張撤銷轉讓合同,如果受讓人明知股權交易未經得其他股東同意,不能主張違約責任。
公司股權轉讓是公司法律事務中最常見的內容之一,其理論性、實務性都比較強,本文主要從實際操作角度談一下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需要準備的各種文件材料及有關注意事項。無論是委托辦理還是公司自行辦理股權轉讓,具體承辦人員在起草有關法律文件之前,首先都應該到公司注冊地所在的工商登記部門查閱并復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因為要起草的有關法律文件都必須和工商登記部門存檔的資料保持前后銜接一致,而多數公司對本公司在工商登記部門留檔的資料都不是十分清楚,因此上述查閱非常必要。
承辦人員根據公司工商留檔資料和有關公司股東會決議審核或起草下列文件:股權轉讓協議、老股東會決議、新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具體條件跟流程說明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這明確了股東有權轉讓出資,至于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則不受限制。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這里要明確兩點:一是在公司股東之間轉讓出資是完全自由的;二是如果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則要經過其他股東同意,但也不是要經過每一個股東的同意,而只要全體股東的過半數同意就行,不同意轉讓的股東不僅有否決權,他們還有購買該轉讓出資的義務,如果不購買的,就要被視為是同意轉讓,這里是既加以限制,又使股東轉讓出資在一定條件下有路可走,這也是從根本上肯定了轉讓出資的權利。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也就是說本公司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它的作用是有利于維護公司的人合因素,有益于公司穩定。實現這項權利的前提為同等條件才能先買,而并非是絕對的優先受讓。
我國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在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中是以股份來劃分的,在我國公司法里面有明確的規定股份歸個人所有是可以進行轉讓的,那么公司股權轉讓流程是怎樣的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1、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2、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3、在轉讓股權過程中,凡涉及國有資產的,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并、出售等,都應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不能低于該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
4、對于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根據現行《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要經中方股東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同意以后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5、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并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6、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對于內部轉讓,法律并無強制性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程序即可,而公司章程是可以限定轉讓時間、對象、股權比例以及是否經得其他股東同意的問題。從程序上的要求來說,法律并未要求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股東之間只要達成了轉讓協議,并履行相應變更手續,股權轉讓即可實現,是合法有效的。
對于外部轉讓而言,法律上對外部轉讓的程序有著嚴格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可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經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是法定必備條件。否則,轉讓股權的行為對公司不發生效力,如果受讓方與轉讓人惡意串通,其本身的轉讓行為就導致轉讓合同無效,當然,受讓人也可能因為受欺詐而主張撤銷轉讓合同,如果受讓人明知股權交易未經得其他股東同意,不能主張違約責任。也就是說未經得內部同意程序的股權轉讓行為,就合同本身而言并不必然發生無效的效果,如果不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該轉讓合同也是有效的,轉讓人應當向受讓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我們側重于分析外部轉讓程序的法律風險。
從上訴的程序上來說,股東應當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看完文章之后還有不明白的地方,都可以在我們公司的官網留言,或者是致電官網上的24小時咨詢電話咨詢。我們會給到您最專業最全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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