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銷稅務登記證應提供哪些證件?
2017-10-27 16:28:18 來源:上海自貿區公司注冊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向原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場所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生產、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再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向原稅務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場所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生產、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再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交注銷登記申請,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同時向稅務結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發票領購簿和稅務登記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辦理注銷稅務登記證應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注銷登記申請;
2、注銷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
3、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和登記表;
4、發票繳銷登記表;
5、發票領購薄及未使用完的各類空白發票、收據;
6、取消稅務認定申請審批表;
7、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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