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指南
2017-08-21 16:45:36 來源:上海自貿區注冊公司
申請人持下列資料向服務中心食品流通許可窗口提出許可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期限審核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決定審核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延期食品流通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變更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食品經營者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申請人持下列資料向服務中心食品流通許可窗口提出許可申請
1、 《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2、 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名稱變更預留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 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4、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5、 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6、 與食品流通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7、 與食品流通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8、 與食品流通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
9、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0、 食品經營安全承諾書;
11、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許可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5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審查
1、許可機關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決定進行現場核查的,轄區工商所(分局)應當于受理之日起15日內指派2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到現場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查,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報送許可機關。
2、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期限審核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核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五)聽證第十九條 許可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六)決定審核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七)延期食品流通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延續許可申請書》;
2、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3、原食品流通許可證核準項目未作改變的說明(包括名稱、經營場所、負責人、許可范圍);
4、經營場所的布局、衛生設施未作改變說明;
5、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問題進行整改的情況說明;
6、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7、食品經營安全承諾書。
(八)變更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食品經營者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3、與變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 江蘇省宿遷工商行政管理局(